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Sun Aug 27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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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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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6年8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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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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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一条是“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08-27, Wikidata Q18836127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8月27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