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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規定與管理」或稱「標準工時」,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過立法對工作時間定立最高工時、或超時工作限制,制訂法例而訂立特定僱員的工作時數,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要按法例規定之超時補薪比例來支付該勞工超時工作的薪金。普遍來說,各國對每周正常工時訂為介乎40-44小時不等,每小時的超時補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時薪的1.5倍。個別國家地區政府設立僱員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時數上限,稱為「最高工時」,僱員的工時不得多於最高工時;各國的一周最高工時由40至60小時不等。
輿論指出,工時過長會影響身體健康、家庭關係及個人社交。工時規管的目的包括促進僱員的作息平衡、保障勞工的合理權益。
以下為OECD國家每年人均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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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为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而一周最高工时则为48小时。[3]
按照法律规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双休)÷12月=21.75天
加班费:平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150%)、双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300%)
現時香港的全職僱員的估計每周估計總工時平均數為49小時。[4]根據瑞銀2012年「價格與收入」報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時間為2,296小時,高於全球(1,915小時)和亞洲(2,154小時)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時間,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時的地區。[5]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僱員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應約為40小時。另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意見調查2010》,逾八成市民認為香港人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並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時立法。[6]就香港工黨所得數據,有7成受訪者在超時工作後沒有得到任何補薪或補假。[7]鑑於2011年香港開始實施最低工資,香港政府於2010至2011年度施政報告中承諾研究標準工時[8]。 於2012年11月26日,勞工處發表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分三個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規管工時的制度和經驗、包括各行各業僱員的最新工時情況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及評估香港設立標準工時的影響。就標準工時進行了靜態影響評估,在選定的政策設定(由最寬鬆至最緊的規管情況)下(包括(1)40至48標準工時規定(2)原有時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時工資率(3)無任何豁免至豁免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和輔助專業人員),勞工處估計標準工時影響957,100位(總僱員的36.7%)至2,378,900位(總僱員的91.1%)僱員不等,估計總薪酬開支的增加約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4]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香港政府指勞工及福利局將於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綱,成立由政府、僱主和僱員代表,以及學者和社會人士組成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跟進《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9][10]2016年5月25日,瑞銀在2015年9月公布的報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時最長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時逾50小時。[11][12]
2017年2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有三項重點建議,包括合約工時(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指勞資雙方以合約規管形式,列明僱員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時數。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僱員,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13]
香港現時未有法定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規管,主要受到資方團體及親政府建制派政客聯合阻撓其立法工作,並主張合約工時取代標準工時。

在澳門,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議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超時補償包括超時補薪及補償休息時間。如屬強制性(無須徵得僱員同意)的超時工作,僱員享有1.5倍的工作報酬及有薪額外有薪休息時間。而透過協議提供超時工作(須有證明同意的紀錄),僱員享有1.2倍的工作報酬。 [41]
在台灣,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自2016年起,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外,若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超時補薪的工資為: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 休息日出勤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 再延長工作時間上限 4 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2又2/3倍)。
休假日超時補薪的工資為:
- 出勤8小時內:無論時數一律以一日工資計算;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例假日為法定不得使員工出勤之時間,然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外,若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超時補薪的工資為:
- 出勤8小時內:無論時數一律以一日工資計算,並須提供1日休假;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上: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加給二倍以上(即至少3倍)。[44]
然而由於政府縱容企業對勞動基準法責任制相關規定的濫用,在實務上許多公司員工工作嚴重超時,並且無加班費等補償。
根據新加坡人力部,新加坡的規管僱員的工時為每天8小時或一星期44小時。
- 如果員工一星期上班日數不超過5天,一天標準工時為9小時及一星期標準工時為44小時。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44小時,則在合約列明的情況下另一周的工作時數可以超越44小時,但一周不超過48小時或連續2周不超過88小時。
- 輪班制員工一天可上班12小時,但三星期內之一周平均工作時數不超過44小時。
- 除向人力部申請豁免外,每月最高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為72小時。
逾時工作薪金至少為一般時薪的150%。除特別情況下,最高工時為每天12小時。 [45]
南韓進行工時規管,是由2004年7月1日開始分階段推行。首階段適用於超過1,000 名員工的工作場所(workplace)。
根據就業及勞動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僱員每星期的工時規限於40小時。逾時工作薪金為平日工資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時規管的時候,逾時工作薪金為一般工資的125%)。至於最高工時,引入規管工時的首三年為每周56小時(一周工時為40+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6小時),之後為每星期52小時(一周工時為40小時 + 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2小時)。 [46]
日本厚生勞動省制定僱員工時為一天8小時,一周40小時(特定工作場所則為一周44小時)。 超時工作上限如下:
- 一周15小時;兩周27小時;4周43小時;一個月45小時;2個月81小時;3個月120小時;1年360小時。[47]
- 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不得低於正常水平的125%。如一個月內工時較法定上限多60小時或以上,逾時工作工資不得低於1.5倍(中小企則為1.25倍)。[48]
根據全國僱傭標準(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時”外,澳洲全職員工的每周最高工時為38小時,非全職員工的每周最高工時則為以下兩項較少者:
- 38小時
- 員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時數。[49]
法國規管僱員的一周工時為35小時。一周內總逾時工作的首8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25%,之後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於集體談判的情況下可延長至每天12小時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時分別為48小時及10小時。[50] 希臘的一周標準工時為40小時。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時則為每日12小時、4個月內平均每周48小時。在2011年希臘的全職員工每周實際工時為全歐盟最高,為每周43.7小時,而歐盟的平均值則為41.6小時。[51] 基於歐盟訂立的工時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規定,很多歐盟國家均採用了一周48小時或以下的最高工時。英國、德國、愛爾蘭、丹麥等國家只設立最高工時而沒有設立標準工時水平。其中德國、英國和愛爾蘭的最高工時為每周48小時(在英國,僱員可自願地與僱主簽訂書面協議超過有關限額;此外,英國16-17歲的勞工的最高工時為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52];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來計算,丹麥每周的最高工時為48小時。 在比利時,按照《勞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沒有集體協議所定立的較低時數外,正常工時為一天8小時(如勞工一星期工作少於5.5天則為每天9小時)及平均一星期38小時。如實際每星期工作多於40小時必需按不低於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去支付逾時工作薪金,同時需要給予補假以確保在參照期內(一般為3個月)平均每周工時不超過38小時。在參照期內的任何時間,超時工作不得多於65小時。[53]
在美國聯邦政府的法規下,僱員每周(連續7天共168小時)工作多於40小時會獲得不少於正常水平150%的逾時工作薪金。[54]
在加拿大聯邦政府的法規下,標準工時為每日8小時及每周40小時;最高工時為48小時。[55]在(1)僱員與僱主有協議指明超時工作的時數(2)僱主得到勞工部部長信納因情況特殊需要超時工作(3)遇到特殊情況下,工時可高於48小時,惟在情況(3) 中僱主需要提交書面報告交代緊急情況性質及超時工作情況。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50%。[56]
支持[4] | 反對[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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