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49年1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发布于12月4日人民日報 |
一、為支援人民解放戰爭,迅速統一全國,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復和發展經濟的軌道,決定於1950年度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二、本公債之募集及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漢口、西安、廣州、重慶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細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發價的總和計算之。此項平均市階,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債總額為二萬萬分,於1950年内分期發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間定期發行。繼續發行時間,由政務院決定之。
四、本公債分五年償還,第一年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以後每年遞增百分之五。每期自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抽簽還本一次。
五、本公債定為年息五厘,亦照實物計算,每期於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付息一次。
六、責成政務院根據本決定制定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條例,公布實行。